不简单!股权激励科技国企先行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激励,从来就不是简单的事情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即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可面向企业重要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等激励方式。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不超过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早在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等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适用范围、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等内容。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推向全国,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较为突出的特点是,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方式建立和完善了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余当初的试点政策相比,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企业的激励作用。且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同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已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先生在接受《上海国资》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对于国企创新、转型有现实的意义。因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核心是“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助于吸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股权和分红激励最大的难点是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不过,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资产流失的风险很小,激励政策是在做加法。”
祝总认为,《暂行办法》的亮点是游戏规则更细了,操作性加强了。“一是明确定义了三种类型的国有企业,范围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三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对于科技服务型企业和设计院是一大利好。此外,明确了股权激励的几种方式和对大中小不同类型企业激励上限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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